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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26-048-有關建議增(修)訂申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者,如遇車輛突發性不勘使用時,雖未維持正常運作至少一年,得將受補助之款項依功能運作期間按比例繳回補助款,並准其報廢案,經全國聯合會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反映後獲復一案
2020-03-26
有關建議增(修)訂申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補助者,如遇車輛突發性不勘使用時,雖未維持正常運作至少一年,得將受補助之款項依功能運作期間按比例繳回補助款,並准其報廢案,經全國聯合會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反映後獲復一案,詳如附件原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