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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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公路局114年2月12日路運綜字第1140004035A號函辦理,轉知有關公路局函示如汽車運輸業者申請租用或借用公有地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停車格位時,其申請文件如未能檢附土地所有人同意書者,則改以備具「租用或借用公有土地契約證明文件」供監理機關審查,以達簡政便民服務及保障土地所有人權益案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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